泰兴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网

泰州市药学(药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泰州市药学(药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来源:泰兴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网  日期:2014-03-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标准、规程、规范、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业绩较好;公开发表和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能运用外语、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药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质量监督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药师(中药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药师(中药师)资格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

  (二)在药品生产、经营中有不良行为被举报查实的,有一次延迟1年。

  (三)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

  (四)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评审:

  1.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位)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药师(中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2.药学专业中专毕业,取得药师(中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3.取得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取得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非个人原因至今未取得药师(中药师)资格,且符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由本人申请,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或代为管理部门核实后可直接申报。

  4.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已取得其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监督检验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转评药学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获得药学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

  2.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条件

  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以上。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市(区)人事部门认可的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四)截止申报的上一年底,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并取得合格证。

  (三)参加人事厅组织的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五)符合省、市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药师(中药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

  (二)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和法规。

  (三)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

  第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药师(中药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药品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市(厅)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工作(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2.参与过国家级药品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编制工作。

  3.参与过国家药典的科研项目、科研课题1项以上。

  4.参与过国家药典及局颁、部颁质量标准的修订与药品质量标准的提高,或承担审核过六、八、九、十类新药质量标准。

  5.在药品鉴定、养护、调剂、加工炮制等工作项目中,能独立完成2项以上工作。

  6.在药品质量监督、质量检验工作中,独立完成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工作,有解决技术难题的经验,所取得的有价值经验在同行中推广应用。

  (二)在药品经营中从事鉴别、检验、养护、调剂、加工炮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主持药品经营企业中的药学专业技术工作,为药品营销、药品推广中的药学技术问题给予服务。

  2.参与过新药、系列药品市场情况分析预测或不良反应调研,写出有价值的调研分析报告或发表综合性文章。

  3.参加并协助企业完成GSP认证,熟悉企业GSP核心技术。

  4.参与编写过省级标准、技术规范、规程等工作。

  5.直接参加过药品鉴别、检验、养护、调剂、加工炮制等工作,并能独立完成其中2项以上工作。

  6.解决过本专业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取得专家公认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从事药品研发、生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市(厅)级以上攻关项目、重点项目或科研课题(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2.参与过国家级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编制工作。

  3.参与完成过1项以上新药研发项目中相关的药学或药理学的研究,其发挥的作用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4.参与过1项以上市(厅)级以上被采纳的药品研发方案设计、技术改进项目或获奖成果的研究工作。

  5.负责完成过新药成果的转化或新产品的试制、推广应用1项以上。

  6.参与并协助企业或相关部门完成过GMP(GAP)认证,并熟悉企业或相关部门的GMP(GAP)核心技术。

  7.直接参加过药品鉴别、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制制剂等工作,并在其中1项以上有独特专长,能解决技术难题。

  第十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药师(中药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得有一定价值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

  (三)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项目(课题)的主要参加者(以项目合同书为准),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四)主持完成的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的推广应用1项以上,并取得较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编写过企业技术规范、规程及管理办法,并被采纳实施。

  (六)对国家现有药品标准提出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并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主要人员,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件为准。

  (七)在药品使用效果的跟踪监督上做出贡献,累计收集不良反应案例8例以上。

  (八)在推动本单位实施GSP、GMP认证中发挥重要作用,得到所在单位的肯定。

  第十一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药师(中药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三)在市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在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四)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专项分析、立项论证、技术方案等专业文章2篇以上。

  第十二条 符合本资格条件第三条要求,获得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含)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可不受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论文等条件的限制,直接申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符合本资格条件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直接申报人员,其业绩成果、论文著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要求等必须是申报前4年内取得的。

  第十四条 申报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资格应提交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与本资格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附   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一张(免冠大一寸)。

  2.“泰州市职称申报人员情况微机录入单”1份。

  3.“泰州市申报药学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15份(推荐意见栏盖红印)。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填写、提交的材料)

  4.对照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5.对照第三条,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填入“申报表”空栏相应处。

  6.对照第四条,药学相关专业包括医学、生物学。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对照第五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

  8.对照第六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9.对照第七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10.对照第九条,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11.对照十条,提交反映本人任职以来业绩成果的证明材料和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打印件),内容包括六个方面:(1)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2)任现职以来(下同)的主要技术工作经历;(3)参加了哪些具体技术项目;(4)在项目中发挥了哪些作用,解决了何种技术难题;(5)取得了哪些成果和效益(含正式发表的论文);(6)符合申报条件、评审条件哪一条;(7)旁证材料见第几册第几页。

  12.能反映其工作经历与能力、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书等)复印件。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13.对照第十一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能反映本人技术水平的论文或专题技术工作报告或有关专著、译著(正式发表的论文或专著、译著复印件要附封面和期刊目录;未发表的要正式打印,)。

  所有申报材料原则上均须提供原件,如提供复印件,各单位必须进行逐一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并由审核人在复印件上签字、加盖公章,同时要将申报材料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7天公示,出具公示证明,否则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上述报送材料除1、2、3等项不要求装订外,其它材料须分类依次装订成册:第一分册包括6、7、8、9等四项;第二分册包括10、11、12、13等四项。申报材料要真实,资料要齐全,旁证材料要充分,单位考核推荐意见要具体,手续要完备,装订要规范。材料袋的封面上要贴上送审材料目录表,并注明送审学科。

  二、有关的词(语)或要领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精通: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5.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6.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7.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8.专业文章:指将本人在解决专业技术问题中的心得体会,以论文的形式总结出来。文中必须有自己的观点,并附以具体技术实例的处理分析。

  9.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

  10.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1.交流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12.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必须注有统一刊号。

  13.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已取得ISSN和(或)CN统一刊号。

  14.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已取得ISSN和(或)CN统一刊号。

  15.省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6.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7.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在5万字以上。

  18.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2万字以上。

  19.科技进步奖: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星火奖、火炬奖等奖励项目。

  20.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21.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或技术开发任务。

  22.项目或课题的复杂程度和大、中型级别按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23.直接负责(技术负责)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其确定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然后由单位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评估并提出意见。

  24.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较大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25.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等的效益。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交流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市”指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4.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5.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6.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需同时附上相应专题材料。

  7.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8.本条件所指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须经主管部门考核认可,其程序参照科技进步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报,填写“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下称鉴定表);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将专家评议具体意见结果填入“鉴定表”;

  (4)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