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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工业工程系列认定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

关于印发《泰州市工业工程系列认定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

来源:泰兴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网  日期:2014-03-17

 

各市(区)职称办,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泰州市工业工程系列认定工程师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9年7月印发的《关于重新印发〈泰州市工业工程系列认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泰职办字〔2009〕2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泰州市工业工程系列认定工程师资格条件
 
一、认定范围
全市各类工业企业中从事机械、电子、化工、纺织、轻工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认定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行业技术规范和规程,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能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市有关规定的要求,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符合下列20项条件之一者;或非相关专业中专及高中以下学历具备下列20项条件之二者:
(一)创新发明方面:
1.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参加省重点技改项目建设且项目竣工的主要完成人。
3.列入市以上星火、火炬计划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4.取得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或外观设计包装专利4项,并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或具有良好的推广前景。
5.参加1项以上新产品的研究、设计、制造,能提供完整的技术证明材料(如项目申请书、立项书或技术合同,鉴定报告)。该新产品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或省属以上重点高校提供的新品科技查询报告表明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6.在企业生产一线从事工艺改进、技术革新,其改革创新成果突出(须提供原始技术资料,如图纸、方案、验证报告、财务证明等),经市人社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5名以上同行业专家评估,年增效益50万元以上者。
7.承担企业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负责人(须提供竣工验收报告、项目经济效益表等),经市人社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5名以上同行业专家鉴定认可。
(二)经济效益方面:
8.近3年所在企业每年纳税200万元以上,从事或主管、分管企业技术生产工作5年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9.近3年所在企业年均纳税150万元以上,并取得国家系列助理工程师资格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近3年所在企业年均销售收入规模达到2000万以上,并取得国家系列助理工程师资格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10.获得“省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市(厅)级以上有关部门命名的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三)学术研究方面:
11.市(厅)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的主要组织、完成者(前三名),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结题。
12.立足本职岗位,致力于本专业学术、技术研究,在市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
13.正式出版过本专业学术著作或作为主编、编者参与本专业有关技术资料、培训教材编写,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14.应邀参加省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会议,在大会上宣读本人的论文累计3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相关行业会议上交流经验3次以上,并获奖1次以上。
15.作为第一作者在市级优秀自然科学论文评比中获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以上。
(四)表彰奖励方面:
16.部(省)级科技进步四等奖、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完成人。
17.市(区)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区)级科技进步奖四等奖(及相应奖项)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18.获得市(区)级政府以上(含与人社部门联合)表彰的优秀科技工作者。
19.列入市“311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或列入“市(区)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第二层次以上培养对象。
20.经市专家组认定的其它业绩、能力突出者。
 
三、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单位核实申报材料。
2.主管部门或各市(区)人社部门初审。
3.市人社部门审核后,提交泰州市工业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议、认定。
4.业务知识更新培训。
5.公示。
6.公布认定结果,发放工程师资格证书。
 
附 录:
一、申报人员必须提交的材料
1.材料清单1份(贴在申报材料袋上);
2.《破格认定工程师资格申报表》1式3份;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学历、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5.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的工作总结1份,内容包括五个方面:(1)主要技术工作经历;(2)参加了哪些具体工程技术项目;(3)在项目中发挥了哪些作用,解决了何种技术难题;(4)取得了哪些成果和效益,(5)符合哪些认定条件;
6.获奖证书;
7.法定代表人依法纳税证明材料(非法定代表人不需提供);
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不需提供);
9.以认定条件第6条申报的须填写《专业技术人员改革创新成果申报表》,并报市人社部门审核。
10.对照认定条件相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原则上均须提供原件,如提供复印件,各市(区)人社部门和市直主管部门必须进行逐一审核,并由审核人在复印件上签字、加盖公章。
 
二、本条件相关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专业工作年限:从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计算到申报的上一年年底。
2.本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申报者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可提前1-2年。
3.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中专以上含中专,3年以上含3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
4.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
5.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及县级以上科技部门或经济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为主持本项目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6.科技进步奖: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等奖励项目。
7.科技进步奖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8.本条件所规定的著作、论著、专业文章、宣读论文等,不论出于何出版社、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专家组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9.省级期刊:一般指省级以上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有ISSN或CN刊号);
10.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已取得ISSN (或)CN刊物。
11.省级学术会议:指由省级主管部门或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2.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
13.本条件第6、7条中所指评估、鉴定办法及程序:
(1)申报人提出申请;
(2)所在单位推荐;
(3)各市(区)人社部门初审后报市人社部门审核;
(4)由市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组织5名以上同行业专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进行考核;
(5)提交泰州市工业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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