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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建设工程中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泰州市建设工程中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来源:泰兴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网  日期:2014-03-17

  第一章 总 则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建设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快出人才,促进城乡建设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根据省市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乡建设各专业领域的特点,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建设工程工程师(建筑师、城乡规划师)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必备的学历、资历和能力要求,并能较系统地掌握建设管理法规、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定,了解本学科国内现状和发展趋势;在工程技术实践中,能吸收、采用新技术成果,具有履行基本职责和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问题的能力;能根据科技发展动态和工程技术实际,选择研究课题,提出课题报告,设计研究方案,独立地进行研究工作,并撰写出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专业文章;有指导初级工程技术人员开展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应用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城乡规划、建筑学、建筑结构、岩土工程与测绘、装饰装潢、抗震防震、供热通风与空调、电气、建筑智能化、燃气工程、给水排水、城市燃气、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建筑材料等专业,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检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工程造价(估价)、技术信息开发、咨询服务、科技管理等专业的技术工作人员,资格申报不受户籍、档案、年龄、单位性质和身份的限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年度考核合格(称职)以上。

  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二年以上;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三年以上;

  (四)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延迟三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非个人原因至今未初定专业技术资格,且符合专业技术条件的,由本人申请、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或代为管理部门核实后可直接申报。

  3、获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⑴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⑵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技术工作3年以上。

  4、获市(区)政府表彰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市“311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或学术技术能力超常(其业绩成果受到上一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者,由所在单位推荐、市职称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直接申报。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以上;

  2、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成绩合格。

  3、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合格证》。

  4、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5、截止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上一年年底,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上述考试,成绩不作硬性要求(提供市人事考试部门出具的成绩证明)。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内容和课时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较系统地掌握建设工程管理法规、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相关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技术规定,了解本专业国内现状与发展趋势。能对一般技术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应用及技术开发的设想。

 

  第八条 各学科专业技术工作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城乡规划的工程技术人员能够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并能负责各专业工种间的组织协调以及这一类项目的审查工作。担任过市(区)级以上城市规划项目的课题负责人,其成果通过评审鉴定。[由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召集三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审鉴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或审核过10万以上人口城市或规模与之相当的开发区、科学园区、风景名胜区等总体规划设计项目负责人之一。

  (2)参加或审核过10万以上人口城市或规模与之相当的开发区、科学园区专项规划的编制与设计,或主持、主审过城市重要地段的分区规划设计;参加审核过不少于两个以上城市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3)主持编制或参加审核乡镇总体规划。

  (4)主持编制或参加审核过面积在10公顷以上居住小区,或规模与之相当的旧城区改建详细规划。

  (5) 主持编制或参加审核过5公顷以上城市中心区修建性详规。

  (6)提出面积在10公顷以上居住小区,或规模与之相当的旧城区改建详细规划的规划设计要点指导意见,以便设计单位进行科学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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