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水利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来源:泰兴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网 日期:2014-03-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了解本专业技术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发表、出版、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等;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能运用计算机技术获取、处理信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市从事水利工程专业的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1、科学研究。包括从事水利、水电、水运工程有关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科学试验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规划设计。包括从事水利水电勘探测量、水利规划、工程设计、工程造价、技术咨询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3、施工建设。包括从事水利水电施工技术、设备安装、施工机械、建设管理、建设监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4、生产运行。包括从事水利水电生产运行、工程管理、防汛防旱、水文、水资源、水政监察、农田水利、机电排灌、水土保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须在合格(称职)等次以上。
任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3、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4、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1)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2)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3)高中(职高)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本专业大专专业证书,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获得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工程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计算机专业大专学历以上;
2、通过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计算机应用技术符合实际工作岗位需要;
3、参加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4、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5、截止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上年底,男满55周岁(含)、女满50周岁(含)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上述考试,成绩不作合格要求(提供市人事考试部门出具的考试成绩证明)。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省、市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及相关知识;
2、了解国家和本省与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3、掌握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
4、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的动态。
第八条 工作经历与能力要求
1、从事科学研究的技术人员
(1)必备条件
①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水利水电测量技术知识以及模型试验相似理论知识进行科研工作。
②熟悉相关专业的专业知识,独立承担过中、小型水利工程有关本专业科研课题的研究。
③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和经历。
(2)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曾主持过中、小型供排水工程(中型水库、河道枢纽、供排水工程、灌区、泵站、小型水电站等)科研工作的全过程;
②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的科研课题或科研项目,通过市(厅)级以上部门鉴定;
③作为专题或分支专业、专项方法的技术骨干参加过省(部)级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全过程;
④在科研工作中,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参与编写研究大纲,确定技术途径或科研方案;
⑤曾参加过科研课题和科研项目方案、报告的评审工作,具有对科研成果报告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进行评估的能力与经历;
⑥曾负责主持过2个以上模型实验的具体操作以及测验项目数据的采集;
⑦曾具体承担过2个以上水利水电科研项目的原型观测资料收集、资料分析、数据计算、资料整理。
2、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
(1)必备条件
①较全面地了解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方针、政策,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及规程标准进行规划、勘测、设计工作。
②熟悉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曾组织或独立承担过开展中、小型项目规划、勘测、设计工作。
③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和经历。
(2)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曾参与大、中型项目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担任大、中型项目的专项负责人,并参与报告编制;
②曾担任中、小型项目负责人,或主持小型项目全过程,并能负责小型项目审核,负责编写技术报告;
③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编写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④曾参与编写2项以上中型以上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大纲,或独立编写中型以上项目技术报告、技术专题报告、技术总结等技术文件;
⑤在已完成的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吸收采用了国内外先进技术,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经专家鉴定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⑥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⑦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主持人或两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⑧作为主要的技术人员之一,参加过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工程造价、技术咨询工作。
3、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
(1)必备条件
①较熟练地运用施工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进行施工建设和管理工作。
②掌握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了解水利工程建设的一般工艺流程,有参与中、小型施工项目的经历。
③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和经历。
(2)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曾参加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施工建设并担任专项施工技术负责人;
②担任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中型项目施工建设的全过程;
③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如期完成施工建设任务,曾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施工经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一项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效;
④曾参加中、小型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报告等编写工作,或工程进度、质量的检查工作,具有对施工质量、施工水平进行评估和鉴定的经历;
⑤在全面计划管理、质量管理与经济核算等施工全面综合管理中,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了相应施工管理办法的制定,并付诸实施;
⑥曾根据标书参加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各时段的工作计划。
4、从事生产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
(1)必备条件
①较全面地了解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方针、政策,能够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开展本职工作。
②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知识,了解本职工作程序和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能在工作中熟练运用,并曾参加某一生产运行技术工作的全过程。
③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2)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曾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担任中型水利工程(水库、河道枢纽、灌区、闸站)某一单项生产运行技术负责人,或负责闸站的生产运行技术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②曾作为专项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加县级以上工程管理、防汛抗旱、水政监察、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站网运行、技术咨询等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③曾主持制定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生产运行管理办法(质量监控),或对已有的技术标准、管理办法提出过较为重要的技术性建议;
④曾参与编写所分管范围内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或独立组织分管工作项目的实施,掌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质量管理情况,取得良好效果;
⑤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过省内重要水利工程的水情预报、水文测验、站网建设、水文水资源调查及资料整编工作;
⑥曾主持县级以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同级项目2项以上;
⑦曾主持1项或主要参加2项以上水行政许可工作主要过程;
⑧作为主要参加者查处解决过水事纠纷或水事违法案件。
第九条 业绩、成果要求
1、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县(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县(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市(厅)级以上综合研究课题工作2项以上,或县(局)级3项以上且为单项研究报告的主要撰写人;
(4)主持过市(厅)级单项研究课题2项以上,并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5)参加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2项以上,并取得实效,有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价材料予以证明;
(6)获得水利水电科研新产品、新技术、国家专利1项以上;
(7)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1项,或县级重点科研项目2项,并经过评审通过;
(8)主持制定1项以上实验研究的数学模型,并使用计算机编制成标准的应用程序,经同行专家认可。
2、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县(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县(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参加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2项以上,并取得实效,有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价材料予以证明;
(4)主持或主要参加者编制过区域内水利综合或专项规划工作,其成果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或作为立项实施;
(5)作为技术骨干或主要参加者参加中型以上水利工程(包括河道枢纽、水闸、泵站、桥涵、管道等)或防洪、排涝、供水、水环境改善在5千亩以上的水利工程的规划、勘测、统计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6)主持防洪、排涝、供水、水环境改善在5千亩以下的水利工程或其他小型水利工程(包括河道、水闸、泵站、桥涵、管道等),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7)参与编写区域规划、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技术规范,并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8)参加市(厅)级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县级以上重点项目2项以上,并经专家评审通过。
3、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县(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县(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在施工建设中提出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已被采用并取得显著效益;
(4)在施工建设中,作为主要参加者建设完成1项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河道枢纽、水闸、泵站、桥涵、堤坝等)或2项小型水利项目(包括河道、水闸、泵站、桥涵、供水工程等),已竣工并投入生产,运行正常,未发现施工质量方面的问题;
(5)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完成的本专业技术标准、施工规程、管理办法等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颁行。
4、从事生产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县(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县(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参加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1项以上,并取得实效,有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市(厅)级行业标准、规范的制定,其主笔编写的部分章节被采纳;
(5)在工作中,有创见地提出生产运行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被采纳实施;
(6)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中型工程项目的环境评价、经济评价等专业技术工作,参与编写的技术报告被审查通过;
(7)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省级重点治理工程、城市防洪、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及其他重点水利工程,并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
(8)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区域内的水文勘测、水文调查、水文测绘、水文资料整编、水情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质监测评价、水文站网规划等工作,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区域水资源管理、节水型社会建设、节约用水工作,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或主要参加编制的水文、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论证、水环境治理、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等技术成果被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或采用;
(9)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排涝面积在15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万亩以上的农田水利工程(排涝面积在1万亩以上、不足15万亩或灌溉面积在2千亩以上、不足5万亩的农田水利工程须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县级以上农田水利专项(含闸站)工程2项以上,经市(区)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10)作为主要参加者查处的水事案件,调解的水事纠纷得到执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主管部门的肯定;
(11)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参加河道管理范围内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查,被主管部门认可并采纳;
(12)主持编写2项或主要参加3项以上重点江河、重点工程或县(区)级防汛防旱调度方案、防洪防台抗旱预案等,并经县级以上防汛部门正式发文;
(13)主要参与编写中型以上水利工程技术管理实施细则或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方案,经当地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施行。
第十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著作、论文、专业文章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过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1部(2万字以上);
(2) 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以上;
(3)在市级以上专业刊物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或在市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2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4)独立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专业文章3篇以上;
(5)独立编写或参与编写的规划、设计大纲、专题技术报告、技术总结等技术文件2篇以上,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或经同行专家认定为具有指导作用;
(6)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论文或专业文章被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业务部门表彰为优秀论文。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
确有真才实学,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期间业绩显著,学术或技术上有一定的突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高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凡破格申报者,除必须符合第二章第三、五、六条和第三章第七条规定的要求外,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必须至少有一次优秀。
第十二条 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2、县(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3、县(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4、获得县级以上表彰的优秀科技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劳动模范(或相当于)称号者;
5、直接负责(技术负责)完成县级以上重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发明、引进、转化技术创新成果(专利)并用于生产实践,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有关专家鉴定认可。
6、上年底前已取得国家一、二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等职业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符合第二章第四条的直接申报人员,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原则上为申报前四年内取得的。
第十四条 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对口或不相近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基础专业理论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同时还需参加评审委员会组织的专业理论测试(答辩)。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见附录。
附 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相关材料及要求
1.按有关要求填写《泰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泰州市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填写、提交的材料)
3.对照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空白处。
4.对照第三条,将本人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栏目空白处。
5.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原件供审核之用,审核后的县(市、区)为单位统一退回)。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计算机应用能力相关证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对照第六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8.对照第七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9.对照第八条,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10.对照第九条,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11.对照第十条,提交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出版、发表、撰写的本专业著作、论文、专业文章等(原件及复印件)。
12、对照第十一、十二条,提交有关证明、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或科研课题复杂程度和大、中、小型工程等级,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和本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两类。
2.中、小型工程等级的划分参照原水利电力部1978年先后颁布的适用于山区和丘陵区、平原和滨海区的《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标准规定水利枢纽工程按水库总库容、防洪保护对象和范围、灌溉排涝面积、供水对象、水电站装机容量等划分为五等。综合利用的水利工程,根据分等指标分属几个不同的等级时,以其最高等级为准。
3.区域内水利综合或专项规划,可根据其涉及范围和重要复杂程度,认定其相当的级别。
4.与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其中与水利有关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防汛条例》、《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库工程管理通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及现行的设计、施工、管理运行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
5.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内容。
6. 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
7. 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8.专业文章:指将本人在任现职期间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心得体会,以论文的形式总结出来。文中必须有自己的观点,并附对具体实例的处理分析。
9.省级专业刊物: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CN统一刊号的期刊。
10.市级专业刊物: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CN统一刊号的期刊。
11.省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2.市级学术会议:特指由泰州市水利学会、泰州市水文化研究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3.科技进步奖: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星火奖、火炬奖等相应奖励项目。
14.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15.直接负责(技术负责)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其确定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然后由单位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评估并提出意见。
16.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较大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17.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18.主持者:指项目题、工程的实际(技术)负责人、专项工程负责人、专业负责人。
19.项目、课题、工程的“主要参加者”、“技术骨干”:指分项目、子课题的负责人,或中、小型项目的专业负责人,施工建设中型项目副经理,小型项目经理以及主要单项建筑物的主要设计人或施工负责人,或生产运行技术负责人。
20.主要编写(制)者:指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制定过程中的负责人,或分项、子题的负责人。
21.省、市、县(市、区)级业务主管部门:指省水利厅、市水利局、县(市、区)水利(水务)局。
22.市(厅)级:指十三个省辖市和省级业务主管厅(局)。
23.学术会议交流论文:指在学术会议上进行宣读、交流或被收入正式出版的交流论文集的论文。
24.公开发表:指论文刊登在有正式刊号的专业刊物上或论著、译著经出版社正式出版。无正式刊号的内部刊物以及内部铅印、油印成果,均不得作为公开发表。
25.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和经历:指有实际材料证明经组织安排有明确的指导对象并完成了指导的全过程。如作为单位负责人、处或科室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专业负责人、部门经理等所负责的工作任务中有工程师工作,可视为有指导工程师进行本专业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条件所规定的著作、论文、交流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市”指地级市。
4.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5.职称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6.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专题材料。
7.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8.本条件指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须经主管部门考核认可,其程序参照科技成果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1)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3)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将专家评议具体意见填入《鉴定表》。(4)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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