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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农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泰州市农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来源:泰兴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网  日期:2014-03-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动态;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生产或科研中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中业绩较为显著,并取得有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开发新产品,发展产业化经营,推进依法治农中取得较好效益;撰写或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能运用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农艺、林业、畜牧、兽医、水产、农机等专业的应用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科技管理、农业法制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产品质量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1、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2、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3、高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本专业大专专业证书,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非个人原因至今未初定专业技术资格,且符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由本人申请,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或代为管理部门核实后可直接申报。
5、学术技术创新能力超常,业绩成果特别突出,且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称职),可初定农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成绩合格。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五)截止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上年底,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上述考试,成绩不作硬性要求(提供市人事部门出具的成绩证明)。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以及相关知识。
(二)了解国家和本省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四)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动态。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县级技术推广(开发)项目;或参加完成过市(厅)级以上技术推广(开发)项目;或参加完成过县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或课题。
(二)参加完成过新产品的研究、设计、制造、开发和生产技术管理,或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
(三)作为技术负责人研究开发或引进推广、转化具有较高水平并经县级以上的专业部门认可的新技术、新科技成果、新工艺1项以上。
(四)参加县级以上的优质农(林、畜、水)产品生产基地、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标准化示范区的规划、设计、实施和技术指导工作。
(五)参与有关法规、规章的起草或参加撰写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规程或产品标准。
(六)参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生产、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年度计划。
(七)参与运用信息技术在行业范围内完成数据信息综合处理、分析预测等。
(八)参加完成过成套设备或精密、大型、稀有、关键设备等复杂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保养、维修工作,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九)完成对项目实施(或课题研究、产品开发设计)具有指导作用的有关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
(十)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业务骨干,从事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执法、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综合开发、科技管理与教育、信息服务、农产品质量建设、技术培训、农业资源及环境保护、综合(专业)调查及资料整编等工作。
第九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县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前五名完成人。
(二)县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技术管理及相关任务的主要完成者,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
(三)市(厅)级以上研究课题主要完成者,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
(四)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参加者),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五)作为主要参加者起草有关法规、规章1项以上;负责完成1项以上国家、行业、地方、企业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
(六)参加选(培)育的优良新品种或参与引进的新品种,经省以上有关部门审定通过或登记,得到推广应用,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参与研制开发的农林畜水产品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证书或市以上优质或名牌产品证书;或参与研制开发的机械产品或机械产品的关键部件,经同行专家评审或鉴定,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作为技术骨干引进、转化、推广1项以上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新材料,在生产应用中取得较好效果,并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认可。
(九)参与规划、设计、管理的优质农(林、畜、水)产品基地、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标准化示范区,经上报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十)承担的农(林、畜、水)产品、农业投入品及农业环境质量检测,未出现质量责任事故,且与上级检测机构进行比对试验,测定误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一)在业务工作或生产实践中,解决了生产技术的疑难问题,或有技术改进、突破与创新,取得一定成效,受到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
(十二)提出1项以上科技建议,被县级以上有关部门采纳,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
(十三)参加运用计算机进行的信息综合分析处理或预测结果等,在指导生产、提高效率、增加效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通过市级以上同行专家的鉴定认可。
(十四)在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执法、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综合开发、科技管理与教育、技术培训、综合(专业)调查、信息服务、防灾抗灾、防疫检疫、防治农林病虫(草鼠)害、试验示范、兴办服务实体等方面有突出成绩或创新业绩,获得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推广或表彰。
第十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论文、著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作为作者之一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二)在市级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或在市级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文章1篇以上并作为作者之一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或在市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会议上作为第一作者宣读、交流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三)撰写的本专业技术培训教材或手册、讲义(2万字以上)公开发表或内部发行。
(四)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论文或专业文章被县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业务部门表彰为优秀论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对所学专业与从事工作不一致或其他评委认为有必要的申报人员,须参加现场答辩或有关专业知识考试。
第十二条 符合第二章第四条第四款的直接申报人员,其工作业绩成果、论文等要求,原则上应是申报前四年取得的。
第十三条 申报农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四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要领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见附录。
第十六条 为保证送审材料的质量,各市县(市)人事部门和农业部门可成立初评专家组,对申报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等以及送审材料的质量进行把关。
 
 
附      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简称“评审表”下同),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一张(免冠大1寸)。
2、“泰州市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10份。
3、对照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评审表”相应栏目处。
4、对照第三条,将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完成继续教育情况、并经同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六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符合“资格条件”规定免试条件的相关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8、对照第七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9、对照第八条,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10、对照第九条,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调查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三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11、对照第十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著作或专业文章。论文、著作、专业文章或实例材料原则上要提交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提交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有关的词(语)或要领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5、基本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6、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7、了解:知其大意。
8、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主要对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新品种或新技术推广应用、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9、实例材料:指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心得体会,以论文的形式总结出来。文中必须有自己的观点,并附以任现职期间的具体实例处理分析。
10、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10万字以上。
11、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2、专业文章: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经验总结、短篇报道或实例报道等文章。全文字数一般在800字以上。期刊必须有ISSN或CN刊号。
13、宣读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大会上宣读或在学科分组会议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凡宣读或交流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证书、论文汇编、会议通知及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需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14、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必须注有统一刊号。
15、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或CN统一刊号。
16、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或CN统一刊号。
17、省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8、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9、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
20、主要编(译)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
21、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部省丰收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奖、农业技术推广奖等奖励项目。
22、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23、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科学研究、技术管理、开发及推广应用等类型,按来源可分为国家下达项目、国内外合作项目、合同项目及外商投资项目等。
24、主要完成(参加)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在承担工作中排序为前5名的人员。其确定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然后由单位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评估并逐一提出评估意见。
25、课题负责人:指课题第一申报者。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规定学历、年限、等级时,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目)。
2、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专业文章、宣传论文、技术分析报告、技术培训教材讲义等,其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4、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5、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之日(以批准公布时间为准)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6、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公开发表的专题论文。
7、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委会及专业学科组评定。
8、本条件所指推广新技术、新项目须经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通过的程序参照科技成果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⑴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推广新技术、新项目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
⑵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⑶由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将专家评议具体意见结果填入“鉴定表”;
⑷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结论并填入“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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