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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专业正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经济专业正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试行)

来源:泰兴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网  日期:2014-03-17

 

苏职称[2008]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精通本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国内外现代的经济管理科学方法和发展趋势;通晓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服务;具有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解决重大经济活动中的关键或疑难问题,在创新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业绩卓著;对本专业理论有系统研究,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能组织和指导经济专业人员完成各项专业业务,对经济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做出较大贡献;能运用计算机和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不得申报。
(四)在经济活动中有违法行为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不得申报。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得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优秀创业企业家”称号,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3.获得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2项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江苏省经济管理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知识更新工程(“353工程”)继续教育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精通本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国内外现代的经济管理科学方法和发展趋势;通晓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服务;对本专业理论有系统研究,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高水平的论文、著作。
第七条 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连续主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连续参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连续主持小型企业经济工作5年以上。
(二)主持1项以上国家、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或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联合、管理创新、企业文化创优等项目的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及组织实施。
(三)主持大型经济活动的组织工作。近3年中每年主持1次以上高层次有影响的论坛、研讨会或报告会等重大活动,本人在大会上发表价值较高的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5年以上)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政策性亏损企业不作盈利要求。
(二)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5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本市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前2名)作出突出贡献(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三)主持1项以上国家、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经济项目的可行性评估及组织管理,经实践运用达到预期目标。
(四)从事经济领域的研究与实践,其成果获国家三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或5年以上从事行业规划、经济政策研究,主持制订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主持高层次有影响的论坛、研讨会等重大活动,本人在会上发表学术报告、专题研究,并经省内2名以上同行学科带头人评鉴具有较高水平和价值(须有书面评价意见)。
(六)企业目前拥有1个以上中国名牌或2个以上江苏省名牌产品,或者企业拥有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所获专利已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本人为创名牌或专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七)主持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3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本市同行业先进水平(前2名)作出突出贡献(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十条 外语要求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国家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则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经济专业高级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江苏省经济专业高级资格申报人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3.对照第三条,将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栏目处。
4.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等复印件。
5.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6.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7.对照第七条,将本人的专业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8.对照第八条,提交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若是获奖项目,应写明等次。
9.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的原件。
10.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
11.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或免试证明材料)原件,或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2年以上含2年。
2.主持人: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管生产管理和经营管理的单位负责人(不包括党务政工负责人);“骨干”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具体从事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3.主要编著者:指参与写作的主编、副主编、排名前三名的著者或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达到全书三分之一的执笔人。论文和著作的学术水平由评委会认定。
4.专业期刊:指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或由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出版的专业刊物。
5.奖励类型包括科技进步奖、哲学与社会科学成果奖、金牛奖、管理成果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
6.较大的经济效益指年创利税30万元以上,显著的经济效益指年创利税100万元以上。
7.大、中型企业的认定以行业规范为准。

         8.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市或地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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