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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档案专业初级资格条件(试行)

泰州市档案专业初级资格条件(试行)

来源:泰兴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网  日期:2014-03-17

  一、申报条件:

  ㈠政治要求

  申报档案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努力钻研业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㈡年度考核要求

  在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㈢学历、资历要求

  1、申报管理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中专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⑵高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本专业大专专业证书。

  2、助理馆员资格申报条件:

  ⑴中专毕业,取得管理员资格并从事管理员工作4年以上;

  ⑵非正规全日制院校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管理员资格并从事管理员工作2年以上;

  ⑶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取得本专业大专专业证书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非个人原因至今未定技术资格且符合助理馆员资格条件的,可直接申报助理馆员资格。

  ⑷高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担任管理员职务5年以上,并取得本专业大专专业证书。

  3、原从事其它专业技术工作后转到档案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以转评相应的档案专业技术资格。

  4、获得以下档案专业学历(学位),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⑴中专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管理员任职资格。

  ⑵正规全日制院校大学(不含“五大”)专科毕业,担任管理员职务或具备管理员任职资格2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馆员资格;

  ⑶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馆员资格。

  ㈣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1、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取得有效期内的合格证书,或参加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2、计算机专业大专毕业以上;

  3、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4、截止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上年底,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上述考试,成绩不作硬性要求(提供市人事部门出具的考试成绩证明)。

 

 

  二、评审条件

  ㈠管理员资格评审条件

  1、初步掌握和了解档案专业的基本知识,非档案专业毕业的必须持有档案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明;

  2、对档案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一定的了解,并初步掌握档案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能承担辅助性、技术操作性工作;

  3、能够使用文档一体化通用管理软件或其它档案管理软件(数据符合DB32/505-2002标准)进行档案管理。

  ㈡助理馆员资格评审条件

  1、基本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非档案专业毕业的须持有档案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明,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达到规定的要求);

  2、基本了解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

  3、有一定的工作能力,能掌握档案专业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能比较熟练地运用文档一体化通用软件或其他档案管理软件(数据符合DB32/505-2002标准)进行档案管理。

 

 

  三、破格评审条件

  高中毕业从事档案专业工作10年以上,任管理员职务5年以上,通过档案人员岗位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后,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并符合以下破格条件之两条,可予以破格申报助理馆员资格。

  高中毕业(含非相近中专)从事档案专业工作5年以上,通过档案人员岗位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后,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并符合以下破格条件之一条,可以破格申报管理员资格。

  1、在地(市)级以上专业学术(协作)会议上或专业刊物上交流发表一篇以上档案专业论文;或撰写过两篇以上对实际工作有意义的档案工作经验总结、业务报告等。

  2、因档案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先进工作者称号或先进集体(自己是主要贡献者)称号。

  3、档案工作认定达到市一级以上标准的主要贡献者。

  4、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

  5、起草过本单位档案工作(管理)的计划方案、规章制度、业务管理办法等文稿,并在实施中收到良好效果的(附具体材料)。

  6、在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中,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经本单位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附具体材料)。

  7、有效强的专业工作能力,能担当业务指导工作或具有对立卷人员进行培训能力,在本专业工作岗位上成绩突出,经档案业务协作组推荐。

 

 

  四、附则

  ㈠本评审条件中所列学历均指本专业学历或相近专业学历。

  ㈡本评审条件由市史志档案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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